永佃权是指佃户对所租佃的土地,有永远耕种的权力,也就是说有永远使用的权力。如果土地所有权变更了,但使用权不能变:这种一田二主的土地制度,在明清徽州地区非常流行。在徽州,土地所有权一般通称为“田骨”,使用权称之为“田皮”,涉及到山林土地经营时,田皮也称为“力坌”。田皮可以转让典卖,而田主仅保留称为田骨的土地所有权(实质上这种所有权已不是完整的所有权)。田皮的转卖称』、卖”,田骨的转卖称“大卖”。拥有田皮的人还可以将耕种权转租给别人,使自己也成为收byt中国徽文化网 租者,从而又出现了“大租”(田骨之租)和』、租”(田皮之租)。byt中国徽文化网 关于永佃权的出现,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最初田地是一片荒芜的生地,经过租种者的辛勤耕耘,并有所投入,使生地变成了熟地,于是便有了永佃权。根据现有的资料,徽州永佃权产生于元际,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休宁朱宋寿卖田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就说明了当时土地换主不换佃的情况存在。byt中国徽文化网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立表现在各种地产上,山、地、田、塘皆有骨、皮之分。同时,小卖田的价格上升的幅度很大,到清嘉庆、道光年间,已达到并超过大卖田的价格。永佃权的存在和买卖,对传统的封建地主垄断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制度有所触动,这无疑有助于农业经济中新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