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土建筑保护七原则
    一是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
    二是加强对乡土建筑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建设;
    三是将各乡土建筑普查纳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点,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有关部门要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乡土建筑资源丰富、保存较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四是深入研究和探索土地置换的相关政策,对已公布为文保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乡土建筑,应在原地妥善保护,不能拆旧建新。引导部分居民逐步迁移到新区,合理疏减古村落和乡土建筑内的人口;
    五是拓宽保护资金投入渠道,加强人才培养.按照“谁维修,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乡土建筑的保护维修,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加强扶持和培训民间的乡土建筑维修队伍;
    六是在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引导农民群众合理利用,使保护与发展两全其美;
    七是完善保护管理体制。适当简化保护维修的行政审批程序。积极开展保护的试点工作,集中技术力量做出一批样板工程,通过经验推广,使农民群众有样可循,有例可依,降低保护维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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